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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月1日启动(2008年10月02日)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我市从10月1日起起正式启动《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办法》,把非从业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实现无缝连接,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群众的医疗保障体系,成为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今年64岁的梁作香,是一名肿瘤患者。由于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自92年检查出患有恶性肿瘤之后,各项治疗费用已经让家里的积蓄所剩无几。 梁作香的老伴韩培伦告诉记者:“国家有新的规定对城镇非农业人口施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我家属今后的治病当中 就对我家庭的经济负担给予了很好的一些补助,我的儿女的经济压力也减少了一部分”。 近年来,我市先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但还有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部分老年人、残疾人等非从业城镇居民这样一个27万余人的庞大群体,成为医保政策的“盲点”。新出台的《日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办法》则按照低水平、广覆盖、保大病、自愿参保缴费的原则,将他们纳入保障范围,具体包括: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按照个人或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我市各类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分别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6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 14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80元。城镇居民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其中,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70元;老年居民和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 参保人员从缴费次年起可享受住院医疗补助和大病门诊补助及普通门诊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5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居民为8万元,其他居民为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一、二、三级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 60%、55%、50%。 为切实管好用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保障参保者的切身利益,我市施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封闭运作,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庆忠告诉记者:“每个月根据医保部门的申请来拨付资金 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审查核实 年终根据决算情况来拨付全额资金 保证我们这部分资金每一分钱都用在参保者身上”。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宝忠告诉记者:“我们过去启动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来又启动了新农合 这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启动 那就意味着覆盖城乡所有老百姓的医疗保障制度已经健全 所有的老百姓都能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中来 它也是党和政府关心民生 关注民生所采取的实实在在的一个步骤”。
作者: 来源: 日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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