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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日照廉租房保障办法2月3日发布施行(2009年02月06日)
2月3日,日照市发布57号市长令,决定从当日起施行由日照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 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低保和特困住房困难户,按保障标准全额补贴。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标准的70%给予补贴。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少收或者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保障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由国库直接支付。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市区内的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上年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四)夫妻双方平均年龄满30周岁以上; (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将私有房屋转让他人的,实属本人房屋而房产证在他人名下或者未办房产证的,本人居住父母名下房屋并且父母有两处以上房屋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城镇低保户和特困户中的无房户;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记者 贾艳锋 通讯员 张守军)
作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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