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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我市出台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2009年08月01日)
近日,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传来好消息,在我市日前发下的《日照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中,对鼓励外商投资出台的收费、建设用地、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做了相关规定。 该优惠政策适用于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设和增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且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100万美元及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关键词:收费 外商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手续所涉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省的部分以及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的收费外,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减免。外商投资工业厂房工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的减免政策。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并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外方及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 ■关键词:建设用地 外商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特大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省直供用地指标。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其土地出让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和以农、林、牧、渔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集约用地的条件下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 新办的生产性项目和已落户外资企业的扩建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由市、区(县)政府按比例给予每亩地3-8万元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建设用地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 外商投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旅游、餐饮、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信息咨询、科技研发等服务业,且合同外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经营期限10年及以上的项目,凡涉及新征土地的,可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情况执行。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用地项目,凡涉及新征土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条件和国家规定的出让方式,土地价格可给予适当优惠。房地产项目按现行政策执行。 ■关键词三:财政扶持 财政设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数额以外商投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为依据。 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现本级地方财政收入6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按30%的比例给予扶持,连续扶持3年。 ■关键词:奖励 对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合同外资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服务业利用外资大项目、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可一事一议,在收费、建设用地、财政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扶持。
作者:孟锋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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