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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31日)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七)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八)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九)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十)其他单方过错行为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当事人应承担同等责任。
    第九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财产保险公司设立“日照市市区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十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撤离现场后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二)当事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
    (三)由双方当事人分别填写《日照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快速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
    (四)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名称、交强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保险公司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一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办理赔偿的,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记录书》,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记录书》由日照市保险行业协会印制,通过各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也可复印或通过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互联网网站免费下载。
    (待续)


作者: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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