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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山东省日照市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2010年01月12日)


  1月10日,记者从山东省日照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日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联合发文,调整日照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明确了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新标准规定,2004年10月1日之后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别为,被批准为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离休费;因公牺牲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基本离休费为本人离休时计发的基本离休费和本人离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休费之和。 

    原来执行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4年10月1日至本文件下发前已死亡,并按相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新标准和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离休人员死亡时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及应补发的差额部分所需费用,已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作者:孟锋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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