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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新婚姻法解释:丈夫送“小三房产”原配可讨回(2011年08月19日)
据民政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有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平均每天有5000对夫妻离婚,离婚率为14.6%, “外遇”成为婚姻的主要杀手之一。其中 去年年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这一条款在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司法解释中不见踪影,引起网友和市民高度关注。本报“一周婚姻观察”栏目邀请《婚姻法》研究专家,结合读者来电来访,解读新法规对现代婚姻的冲击和影响。 样本三:丈夫送小三房产原配可讨回 结婚十多年,林文(化名)觉得自己很幸福,老公阿军(化名)白手起家开公司,收入丰厚,女儿活泼可爱。可不经意间,幸福“拐了个弯”,不见了。 去年年底,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文发现家里一套长期用于出租的房子被换了户主,还有个陌生女人。在林文的追问下,阿军说了实话。 原来,3年前阿军发生过一段婚外情,来往半年多,女方逼着阿军离婚娶她。阿军思前想后,不愿意放弃家庭,提出和平分手,双方争吵多次,女方提出阿军把那套公寓过户给她作为补偿。 老婆吐槽:结婚十多年,我上要孝敬公婆,中要操持家务,下要抚育女儿,还得时刻担心老公的生意。结果却 “ 半年就轻松赚是这样,小三”套房,你说我还当什么老婆,早知道当年趁着年轻漂亮也当小三去。那套房是老公在婚后买的,按理说也有我的份,我能向小三讨回来吗? 律师答疑: 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林武:虽然征求意见稿的第2条规定被删除,但《婚姻法》第47条以及新司法解释的第11条可以支持林文进行诉讼。 在该案例中,这套公寓是阿军婚后购买,属于共同财产,阿军是为了隐瞒外遇无偿过户给第三者,因此第三者并不符合“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条件,阿军的过户行为侵犯了林文的正当财产权利,林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林文若在离婚时才发现阿军私自处置房产,也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阿军用个人财产进行赔偿。 无论从法律还是从实际生活来看,合法妻子远远比第三者有保障,林文说“当小三潇洒”只能是气话。 样本四:丈夫名下的财产私生子可继承 朱女士:我和老公结婚10年,女儿6岁。今年年初,有个女人抱着一个小男孩来家里闹,说是我老公的私生子。后来,老公也承认孩子是他的。 现在我对婚姻也不抱什么希望了,唯一就想着该我女儿拿的份,绝不能让私生子拿去。而且,这份家产是我帮着我老公辛苦赚下的,如果我老公一句话,都留给小三,我这不是给小三打工吗? 律师答疑: 林武: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任何情况下,朱女士丈夫和第三者对非婚生的儿子都负有抚养义务。若两人离婚,朱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丈夫存在过错,要求丈夫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并要求丈夫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若两人没有离婚,朱女士丈夫无权私自处置共同财产。因此,朱女士要对共同财产做到心里有数,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但没有非婚生子“争家产”一说。 此外,非婚生子女也享有继承权。若朱女士丈夫去世,有遗嘱则以遗嘱内容为准,若没有遗嘱,则朱女士先分去共同财产的一半,在丈夫名下的另一半,再由朱女士、公婆、婚生女以及非婚生子共同继承。值得提醒的是,朱女士丈夫即使立下遗嘱,也只能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分配,不能侵犯朱女士的合法权利。
作者: 来源: 日照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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