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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公共场所每年都必须卫生检测(2011年11月30日)


    11月28日,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每年应至少检测一次,并且要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违反规定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据介绍,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没有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除此之外,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不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门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虽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但空气质量和公用物品监测需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且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作者:迟锐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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