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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日照城镇医保门诊统筹办法”下月实施(2011年12月21日)
12月2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将正式实行,日照市参加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普通门诊看病也可享受医保报销。 目前,我市共有70余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职工和成年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所需资金分别从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基金于每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划入,新纳入门诊统筹参保人员所需门诊统筹基金于12月20日前一次性补划。在校学生门诊统筹医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居民和职工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类医疗费用被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被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为:一般诊疗费;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乙类中的基本药物;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胸透、洗胃、清创缝合、换药、导尿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10元,剩余部分职工和成年居民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成年居民个人负担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600元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参保人员每年自选一家医疗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区域规划、总量控制、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审核确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一年一定,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期满可续签或者转签。参保人员在医疗年度内到自己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签约,也可以在首次门诊就医时直接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就医时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应当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参保人员如果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伪造证明(单据)等骗取门诊医疗待遇,将被追回有关费用,本医疗年度内的门诊统筹待遇将一并停止。办法实施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将被取消。
作者:迟锐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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