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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应届高校毕业生医保关系接续出新规(2012年08月21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我市新出台应届高校毕业生医疗保险关系接续规定。 按照要求,离校后回我市报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照本人就业状况及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在我市区域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通过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档案托管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生源所在地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到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9个月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自实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金支付待遇;超过9个月的,自实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统筹金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3折1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择业派遣期(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当地高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并参照在校大学生标准缴费,接续基本医疗关系。毕业当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9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择业派遣期满后,到户口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参保,按照成年人标准缴费,接续基本医疗关系。
作者:费洪芹 来源: 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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