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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日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规 不再允许个人清理(2013年05月07日)


  市区百余个工地的建筑垃圾今后如何运输、管理?自7月起,我市将正式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新规”,5月3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对此作出规定。
  这意味着自7月1起,城市建筑垃圾不再允许个人清运,必须由专业的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负责清运;运输企业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限载40吨),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
  目前,我市已专门成立了建筑垃圾处置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将对建筑垃圾处置形成源头、中途和末端全过程、全方位、全时段监管的联动机制。
  源头管理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对市区建筑垃圾实施源头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建筑垃圾运输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对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审查核准后,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制度。
  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的企业,经审查核准后,发放《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登记证》;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的设置、建设和管理;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对扬尘等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
  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和建设施工许可;对未经核准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途中管控,及时打击各类扰乱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违法行为。会同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对运输路线、时间进行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区临时通行证》;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区临时通行证、未加装封闭设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以及违反其他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黑恶痞霸势力干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扰乱正常施工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年度审验,加强对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市环保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有关的环境评价许可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涉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严格审查,依法许可;市质监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等有关手续。
  长效管理
  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供与运输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合同、运输企业核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勘查现场,检查施工工地落实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情况,核查建筑垃圾外运数量。
  建设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窗口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窗口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市交警部门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联合审批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窗口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区临时通行证》;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对运输处置情况全程监管。
  施工现场实行源头管理“四个一标准”:一条硬化路、一组管理保洁人员、一个车辆清洗点和一本车辆登记簿。
  实行源头管理“四不开工标准”:建设、施工、运输企业未落实建筑垃圾倾倒场点不得开工;未使用核准运输企业及车辆不得开工;未签订建筑垃圾规范处置承诺书并交纳保证金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
  实行源头管理“四不出门标准”:未落实现场保洁人员的不能出门;车辆密闭不严的不能出门;车体不整洁带泥上路的不能出门;手续不齐全的不能出门。


作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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