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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山东确定盗窃两千元入罪(2013年07月11日)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确定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今年4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执行数额新标准 “数额较大”标准:“2千元以上” “数额巨大”标准:“6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标准:“40万元以上” 八种行为入罪标准降低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
作者: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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