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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时事快讯


一员工受伤后公司破产 谁该为他的伤残金买单(2013年07月24日)


    员工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谁来为医疗费买单?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公司破产管理人赔付员工工伤损失。
   2005年5月,卢某应聘到日照市某装卸公司上班,双方虽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未给卢某办理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9月27日凌晨,因吊车司机违章操作,卢某被从高处击落,造成卢某身体多处骨折,随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构成为八级伤残。
   2011年11月17日,该公司以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为由向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2年4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同年5月4日,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12年5月24日,卢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装卸公司按照工伤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1.7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卢某的请求,但装卸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不服该裁决,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公司已申请破产且已进入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职责包括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装卸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由其承担对卢某工伤损失的赔付责任。


作者:刘祥彩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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