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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讯


山东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种岗位实施(2013年08月26日)


  记者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近日已经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从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岗位等三种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实行“同工同酬”。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该条例将“劳务派遣”列入“特别规定”的一章,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在允许使用“劳务派遣”的三种工作岗位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则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这一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作者:魏圣曜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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