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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路面“坑死”人 村委赔5万(2013年09月23日)
村里路面有个大坑没有及时修补,本没当回事儿的村委会却因此招来了大麻烦,因为路坑“坑死”了人。近日,东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涉及村委会的民生案件。 事情缘起于2007年3月12日。村民迟某开着摩托车沿东港区河山镇某村沿河公路行驶,不小心被路面大坑撞翻,迟某当场死亡。 终审判决,村委拒不赔偿 迟某的父母将该路段所在村的村委起诉至法院,2008年10月,东港法院一审判决村委对迟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迟某父母51048元。 该村委不服:路是自己走的,跟我何干!于是提起上诉。2009年3月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赢了,可迟某的父母却迟迟没有拿到赔偿金。2010年1月,迟某父母向东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络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称该村外债高筑,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法官通过河山镇政府得知,该村换届不久,村党支部书记与村主任由一人兼任,工作繁重。为确保村委在换届初期的工作稳定,维护广大村民利益,执行法官决定暂不实施强制举措,先通过做工作说服村委赔偿。 然而,虽然法官多次上门释法析理、苦口劝说,该村领导班子始终不同意赔偿。 强制执行,“老赖”赖不过法 屡遭拒绝,眼看着通过劝解方式执行无望,法官最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利益。 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村委在东港区农村信用社开设有银行账户,便立即将账户查封,然而却发现账户余额仅剩3元钱。后得知该村财政收入均由所在乡镇管理,法官又立即到镇财政所办理了该村的过付款查封手续,但后来该村一直没有款项过付。法官又试图以该村驻村企业为突破口,但被告知企业需缴纳的款项均由镇政府直接收取,执行措施又一次落空。 2012年7月,在对204国道河山段的中石化日照分公司某加油站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中石化日照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有土地租赁合同,每年支付租赁费3万元,法官立即将租赁费查封。 被执行人得知后,派村委相关人员到加油站以恶语辱骂威胁工作人员,并要求其立即交付当年租赁费。为防止执行线索再次灭失,法官第一时间上门做工作,告知规定、讲清利害、阐明责任,得到加油站理解,3万元赔偿款很快执行到位。 近日,所有执行款成功扣划完毕。当执行法官将五万多元赔偿款交到迟某父母手中时,两位老人老泪纵横,嘴里不停念叨:“儿子,你可以安息了,多亏法院帮我们讨回了公道……”
作者:刘祥彩 来源: 黄海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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