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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城快讯|
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13年09月12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现予转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实施《旅游法》的衔接工作。凡是在“十一”之前签订合同并在“十一”之后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必须符合《旅游法》的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二、各旅行社要按照通知精神,抓紧做好旅游合同的补充修订、导游和领队人员的管理等有关工作,使旅游业务能够合法有序的开展。 三、各区县旅游局要将本通知落实至辖区内旅游企业,做到依法行政,守法经营。 点击查看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作者:日照市旅游局 来源: 日照市旅游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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